共同抢夺如何处罚
2008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伟(1990年3月出生)组织潘永富、卢将宝、黄珠伟、潘东铭、李耀贵(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武鸣县乘车到都安县安阳镇伺机抢夺财物。当天下午15日至次日上午10时许,潘伟指使潘永富、卢将宝、黄珠伟、潘东铭、李耀贵等人先后抢夺韦某某两只价值1133元的金耳环,黄某某一只价值564元的金耳环(后被黄某某追赶,金耳环被迫交出),苏某某一只价值541元的金耳环。
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挥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伟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潘伟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抢夺的财物已被收缴退还被害人,故可酌定从轻处罚。
2009年4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