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组织他人抢夺财物,共同抢夺如何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共同抢夺如何处罚

2008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伟(1990年3月出生)组织潘永富、卢将宝、黄珠伟、潘东铭、李耀贵(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武鸣县乘车到都安县安阳镇伺机抢夺财物。当天下午15日至次日上午10时许,潘伟指使潘永富、卢将宝、黄珠伟、潘东铭、李耀贵等人先后抢夺韦某某两只价值1133元的金耳环,黄某某一只价值564元的金耳环(后被黄某某追赶,金耳环被迫交出),苏某某一只价值541元的金耳环。

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挥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伟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潘伟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抢夺的财物已被收缴退还被害人,故可酌定从轻处罚。

2009年4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佛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广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邳州律师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盐城合同纠纷律师 盐城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盐城经济借款纠纷律师 盐城离婚财产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8640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