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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还透支款 认定诈骗获刑罚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27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案情回放:2008年5月7日,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后分别在国美电器、物美大卖场多次刷卡消费。从2009年7月18日之后就一直未还过款,透支款共计15559元,经中国民生银行多次催款仍未归还。近日,王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王某透支使用信用卡,在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密云检察院:岳海燕、梁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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