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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事故引发交通肇事违规司机被批捕

12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2013年12月27日6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宋梁路宋庄路口南,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右前部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撞出后,在向左打轮躲避过程中车辆左前部撞在道路西侧民房上,造成车辆损坏,高某死亡。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张某为全部责任,高某(死者)、谢某(民房商铺老板)均无责任。
事故后,张某在返回现场码放反光标志过程中,适有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驶来,车辆前部将张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死亡。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李某为全部责任,张某(死者)无责任。
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嫌疑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依据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张某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4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码放安全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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