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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单位公款118万余元,职务侵占怎么定罪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侵吞单位公款118万余元

2003年,被告人冯某1经人介绍与江苏某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结识,后两人达成共同投资种苗行业的意向。2004年2月,在邹某的帮助下,其加拿大籍华人兄弟斯某出资15。8万美元在江苏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海门A公司”,注册资金为19。8万美元。其中,南京某生物公司出资4万美元,冯某1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刚成立不久,被告人冯某1因急性重症肝炎、肝硬化腹水住进医院,其身患肝病的弟弟冯某2赶到医院照顾,并在医生的建议下也住院治疗。为了给病重的弟弟治病,被告人冯某1让A公司负责人取出人民币30万元送到医院,直至2004年3月冯某2因医治无效死亡,冯某1一共花费A公司公款人民币20余万元。另外,被告人冯某1新买住房首付19万元,后又用A公司的5万余元支付了10个月的按揭,同时用A公司公款9。5万元进行装修。2004年5月,在戴某及其老婆王某的介绍下,被告人冯某1见到自称可以帮助根治遗传性肝病的黄某,并最终以50万元治疗费用成交。当天,被告人冯某1付款10万元进行第一疗程,几天后又付款20万元进行第二疗程。2005年春节,被骗的被告人冯某1再度出现了肝昏迷住院,并于2005年3月进行换肝手术。出院后,被告人冯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并缴获10万元。直到案发,冯某1被骗的20万元依然没有追回。据悉,被告人冯某1除了看病,买房、装修、还贷外,冯某1还利用A公司的资金购买轿车、偿还私人债务、进行大额的日常花销,先后提取A公司近118万元人民币。

2004年6月和7月,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1先后两次安排公司人员前往常州等地,并虚开常州某绿化公司购买种子865900元的发票及另一公司397563的发票。2004年7月,冯某1召集被告人公司执行总经理胡某、财务会计、验收员及一个非A公司的作假帐会计开会,并要求他们在准备好的发票及与发票额相等的《材料购进结算单》、《领料单》上签字,A公司的1179899。26元则被冯某1据为己有。

职务侵占怎么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职务侵占罪将被告人冯某1公诉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海门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冯某1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3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对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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