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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黄金项链,累犯如何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6年1月25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飞车抢夺黄金项链

广西横县男子陆某因抢劫获刑八年,2012年9月释放后,没几日,又重操旧业,于2012年10月17日来到湖南省安化县某镇,飞车抢夺一路人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项链被扯断掉落陆某未能得逞。经鉴定,黄金项链重18.95克,价值7921.1元。

累犯如何处罚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其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虽已经实行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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