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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逃匿如何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9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中山老板拖欠工资逃匿

2011年6月至10月31日,被告人郭某(女)在经营中山市瑞丰照明灯具厂时拖欠于某林等39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1,306元。2011年10月31日凌晨,在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逃至外地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与工人联系。在接到工人举报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11月1日、2日向瑞丰灯具厂发出两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郭某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郭某家属已筹款代为清偿了39名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能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2年7月17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据悉,此案系中山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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