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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泄愤偷电脑,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被拖欠工资泄愤偷电脑

被告人曹某1、黄某1与曹某2(在逃)、谢某(在逃)是衡阳流一乳业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0月份,因公司欠四人工资,四人商议盗窃本公司电脑,并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11月份,四人盗窃公司5台价值人民币5214元联想台式电脑。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1到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1、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谢某等人秘密窃取衡阳流一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脑,价值人民币5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曹某1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1从轻处罚。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1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1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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