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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会构成盗窃罪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9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老汉因盗窃入狱后仍未悔改

57岁的老汉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被判刑4次,2001年获释后的杨某,仍未悔改,在2001年10月至2010年9月间,先后流窜至重庆及贵州、湖南等多个地区的农村,在深夜潜入农户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农户家中饲养的耕牛36头,山羊6只,价值156500余元,杨某从中得赃款6万余元。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杨某盗窃冉某1、冉某2及吴某各自的牛羊,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黔江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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