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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拒不认罪,只有证据能认定罪行吗?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抢劫杀人拒不认罪

2005年夏天,离异的高某借钱购买了一辆奇瑞QQ汽车做起出租车生意。2005年9月10日下午15时许,高某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煤苑宾馆附近等活时被告人丰某坐上她的车,并谎称前往河东区接人。当天下午17时许,高某的男友王某1和高某通电话,高称拉人要到河东区相公镇接人,但后来电话再未打通。2005年9月11日下午16时30分许,到地里刨花生的莒南县石某村村民王某2在玉米地里发现一具女尸,随即报警。后来,赶到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一辆前后牌照缺失的红色奇瑞QQ轿车,在轿车左前门外侧面靠车门后边缘、距车玻璃下沿6。5厘米处有一处血手印,并在轿车后备厢内找到一个装有高某离婚证和前后车牌的皮包。经家属辨认,被害人正是高某。2005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侦察到高某生前所用的手机被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在一家狗肉店女老板朱某使用,且朱某称手机是丈夫丰某在旧货市场买到的,而被告人高某随后潜逃。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侦查阶段,被告人丰某拒不认罪,并辩称自己案当天没有去过莒南,但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明丰某在案发当日先后6次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通过手机与他人通话。随后,目击者村民李某先后两次均证实当天看到丰某驾车来到此地。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为被告人丰某右手环指所留,车上手印处红色斑迹系高某血痕。

2006年8月2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丰某公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高某的亲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丰某,并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8554元。

临沂市中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丰某拒不认罪。其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丰某抢劫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有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只有证据能认定罪行吗

临沂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是被告人丰某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但各间接证据均查证属实,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取笔录、物证、临沂移动公司证明等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与案件事实协调一致,均指向一个证明方向,即证明了被告人丰某具有作案的时间、条件并驾驶被害人汽车在抛尸现场出现,同时,根据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印、被害人手机的下落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表现,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能够得出被告人丰某就是作案人的唯一结论,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被告人丰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2006年10月17日,临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丰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5506.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丰某不服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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