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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7岁少年为筹钱上网抢劫被获看什么情况下适用禁止令

123发布时间:2015年2月2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17岁少年为筹钱上网抢劫被获

2011年3月29日晚23时40分许,为筹钱上网,17岁的被告人阮某抢劫万某的手机,终因万某呼救而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阮某返回时被群众抓获并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阮某公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什么情况下适用禁止令

中山市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阮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抢劫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阮某因沉迷于网络而实施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促进对被告人阮某的教育矫正,法院遂对其发出“禁止令”。

因此,中山市第二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阮某在两年内进入网吧。据悉,此案系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该院发布的首张《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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