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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律师函是怎样的?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123发布时间:2023年5月15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刑事自诉律师函是怎样的,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自诉律师函是怎样的?

一、刑事自诉律师函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律师函

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函第________号

xxx法院: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在一审阶段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1份

注:本函用于向人民法院函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者,若是想要向法院起诉,那么在起诉之前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在受理委托之后,需要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书。然后需要书写自诉状、刑事自诉律师函,然后在带着这些材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在书写时需要强调犯罪人员并没有达到可以量刑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放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经XXX同意,指派李光辉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放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构成放火罪,同时也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基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通过本次开庭,被告人X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基于积极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受损失人房东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房东接触。为充分表达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动联系房东将一万四千元交给被害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证据见房东出具的《谅解书》《调解书》】。被告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其父亲在家务农为生,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仍然是想尽各种办法筹到了这笔款,赔偿给房东。鉴于以上客观情况,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基于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由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房东损失,更主要的是真诚的表示了悔过、赔礼道歉,取得了房东的真诚谅解,并要求人民法院减轻被告人的刑事。从这方面来看,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因此说本案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的偶犯,我们每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犯一些错误,当我们犯了错误的之后,无论是小的错误,还是比较严重的错误,甚至犯罪,都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谅解,他们做了错事,不是因为道德品行问题,而是因为一时的迷茫、冲动。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些因为一时迷茫、冲动而犯错的人投以一颗宽容的心,多给他们完善自己的机会,并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法庭承认了放火的事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放火的动机就是因为喝醉了酒,神智不清时,被告人放火的动机简单,不同于谋财害命的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在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表示要好好改造,希望早日出来后照顾亲人,报效社会。相信通过今天的庭审刘高强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5、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放火的房屋与隔壁邻居的房屋有一定距离,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对隔辟邻居的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小,本案被告人烧毁的财物价值较小,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在量刑予以考虑。

综合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及宣告刑的建议

《实施细则》第2条第项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的错误行为对被害人、对自己、对家属造成的负面影响,被告人及亲属又能够积极、全部的赔偿房东损失,并获得了房东真诚谅解,被告人XXX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考虑以上几点量刑意见,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刘高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判处缓刑。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并采纳

xxxx

xxx年6月4日

任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可以受理刑事案件的辩护请求的,一般来说在我国未成年若是放火,即使不委托律师书写辩护词,其会受到的刑事处罚也会较轻,若是在其书写的辩护词之中,表明其并非是故意放火,或者是放火之后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此时其刑罚也会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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