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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失职渎职罪的主体

123发布时间:2023年1月7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失职渎职罪的主体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失职渎职罪的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

  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个别罪名规定的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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