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失职渎职罪的主体

123发布时间:2023年1月7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失职渎职罪的主体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失职渎职罪的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中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

  5、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个别罪名规定的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




律师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宝应知名律师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广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邳州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陕西离婚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8640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