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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盾:企业刑事合规与律师服务的路径思考

123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一、刑事合规的背景与现状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中指出:

  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2635件,企业家犯罪3278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234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7.14%;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3011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91.85%;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家犯罪数为20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0.61%。 2020年度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五个罪名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民营企业家涉刑风险范围与频次更大,经济犯罪风险仍然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面临的重要风险形态。

  我们根据2018至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统计:在162例广西单位犯罪的判决中无罪判决共有6例,无罪判决率为3.7%,所涉罪名共有26个,涉案数量靠前罪名有7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0件)、单位行贿罪(35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件)、单位受贿罪(8件)、对单位行贿罪(7件)、合同诈骗罪(7件),共占判决总数的79.6%,其他涉案罪名的数量相对较小,均为5件以下,大多数仅为1件。单位犯罪在犯罪类型方面,体现出类型的多样性和特定类型的集中性。

  从涉案罪名种类和数量分布可以看出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资源环境犯罪和行贿受贿犯罪,分别占判决总数的34%、30.9%,两类犯罪共占判决总数的64.9%,此外为涉税犯罪,共占判决总数的8.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判决总数的7.4%。

  单位犯罪反映出单位对法律风险和责任认识的缺失,特别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守法意识和能力,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内部刑事风险防控,而一旦发生刑事犯罪行为则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社会环境、市场需求、经营环境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企业而言,确保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适应经济环境和提升竞争力,避免因发生刑事犯罪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灭顶之灾显得更为紧迫。如何预防和管控企业和企业家犯罪,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各级司法机关都在陆续探索相应的措施,企业合规建设便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近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一经推出就引起各位企业家及企业高度重视。通过该制度,企业和企业家可以通过建立合规体系,进行合规报告或承诺等方式换取检察机关不起诉等刑事法律风险的化解。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所谓“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 年 3 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 6 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 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

  2021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对涉企案件,在依法贯彻相关检察政策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包括整改方向和意见,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目前,最高检正围绕构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开展研究论证,将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项探索之中的试点工作,大多数具体的实施细则是以内部文件形式发布,在已经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辽宁省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及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2020年8月,《广东高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以及2020年9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对于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罪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的审查,慎用强制措施,避免企业失治失控,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刑事合规的生命力在于刑法激励。我国早在2015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第一例合规不起诉案件,即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案。通过合规整改和出具承诺书,该案涉案企业成功取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化机公司及其负责人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并委托环保、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考察评估合格后,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政府、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和律师共同参加,一致同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该公司通过合规建设,建立了反商业贿赂制度,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和建立是有益于广大企业家和企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批次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行,标志着合规不起诉进入制度化发展阶段。可以看到刑事合规日益受到重视,将来在面临刑事风险时可以成为企业和企业家的一道护身符。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实际需求

  刑法学家赵秉志说过:一名企业家的倒下,就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倒闭或者遭受重创,甚至还会影响到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意识的有无和能力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

  刑事处罚是目前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构成单位犯罪的,将会被处于“双罚制”,除了经济上会遭到主管部门判处的罚金,遭受损失以外,其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还会被判处刑罚。在所有的风险中,刑事风险很多时候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无疑是最严重的一种风险。企业与企业家在面对刑事风险时,是一个共同体。当企业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往往无法独善其身。反之亦然,如果企业高管涉及犯罪,那么其所任职的企业也将受到巨大影响。

  在市场经济和国家司法环境的大背景下,企业刑事合规是提高创造力和提升企业价值的重要途径,通过自我的预防性和约束性机制,在有效的商业经营策略下,为经营过程中的执行力提供保障和动力。具体而言,即是最终实现法律的保障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权利的保障和避免发生法律所禁止性的行为。

  刑事法律关系即包括保护性的因素又包括禁止性的因素,是通过维护特定的权益实现的,是对特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实现的。结合刑法的保护性和惩罚性,企业刑事合规的实际需求主要由内部需求、外部需求、政策需求三个方面。

  首先是来源于企业自身内部的风险需求,企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内部人员行为和具体经营的业务均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决策或者员工实际履职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则会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环境中产生的犯罪行为,也会造成企业的损害。

  此外,来源于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需求。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受到行政管理,在相关联的行政管理关系公共关系方面,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也会产生刑事犯罪风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涉及各类资源各种市场主体的交流对接,既包括合作关系也包括竞争关系,处理好不同的外部因素,既要从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应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又要把握好经营环境的合法性要求。

  同时,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政策导向性的强化,特别是国家司法体制的改革,国家即保持对企业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又着眼于社会效果进行激励性的合规指引。通过充分理解法律精神和有效运用司法政策,一方面能够让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明确行为的界限,进一步提高创新性创造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在涉及刑事犯罪时,通过刑事合规建立起修复性和补偿性的机制,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最优的处理结果,避免刑事犯罪带来的连锁性负面影响。

  三、开展企业合规治理,“财商” “法商”并重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刑事风险往往被很多企业管理者忽略,缺少刑事法律意识, 总觉得自己和企业不可能会有刑事风险。甚至会觉得只要自己不主动实施犯罪,就无刑事风险之虞。可实践中主观上没有犯罪意识却仍然引发了刑事风险的案例屡见不鲜。在目前的刑事合规起步兴起的阶段,只有牢牢抓住先机,建立合规体制,为企业、企业家对刑事风险防范于未然。新时期,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范围更广,在传统的质量竞争、市场竞争、品牌竞争等之外,还加入了主动合规能力的竞争。企业家在不断提高“财商”的同时务必要培养“法商”,提高法律意识,借助刑事合规制度的东风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旦刑事危机显现,应第一时间借助刑事律师的力量进行风险化解。例如,企业经济案件中的一些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但是这类刑民行交叉的案件,有时候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使之转化为可在民事、行政范畴内解决的问题,依法取得出罪。

  四、律师开展刑事合规的主要方向

  有别于常年法律顾问咨询性为主的法律服务,由于涉及企业整体性的经营策略和法律价值导向,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对于专业性和针对性的要求更强。刑事合规作为保障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开展刑事合规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紧密围绕企业的刑事风险进行全方面的判断,进行制度设计并保证其落实,实务性强,有效性的标准更高。

  从企业刑事合规需求分析到制度设计、落实,整体实现刑事合规效果,律师主要着眼于以下方向开展工作:

  01

  对国内外和本地区有关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进行调研。通过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本地区企业发生刑事案件和受到刑事案件影响的情况和规律,总结刑事风险和刑事合规整体状况。常态性的对企业实际经营的情况分析,归纳本行业的的刑事合规需求,将需求和刑事司法政策要点进行有效结合。

  02

  围绕企业具体行业经营状况和现有内部合规制度进行调查评判。根据企业内部的实际运营状况,综合不同的业务部门对合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评判,对企业的个性刑事合规需求进行了解。通过对企业所有合规制度和单独的刑事合规制度的对接情况分析,发现空白和漏洞。

  03

  对企业内部决策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把控,提供专业意见,有效预防刑事犯罪风险。主要是在企业进行商业决策时提供法律支持,对可能产生犯罪行为或者受到犯罪行为危害的决策进行研究判断,通过改进完善决策内容确保决策能够实施。对企业有关岗位人员个人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判,有效提出预防性的建议。

  04

  结企业经营状况预判刑事风险并提供实务建议。根据企业的动态经营状况,对企业常态化的主要具体经营行为,特别是对重要的关键的经营行为、措施进行及时充分的了解和进行刑事风险分析预判,强化内部管控能力,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刑事风险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05

  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进行良好的对接,有效处理发生的刑事案件。常态化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行政管理要求和司法政策进行联系,配合好执法司法工作,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对企业已经发生犯罪行为或者受到犯罪行为危害的情况进行有效处理,特别是通过合规方式争取最有利的刑事后果。

  五、律师如何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发挥作用

  结合律师开展刑事合规的主要方向以及我国目前的主要司法政策,律师在刑事合规中发挥作用,首先应明确律师在企业刑事合规工作中的定位和责任。律师实际充当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者和执行监督者的角色,所承担的责任是提供有效准确的刑事合规法律服务,既包括合规顾问责任,也包括合规监控责任,同时也包括刑事犯罪辩护责任。

  由于企业的经营需要个人执行,而个人的行为有别于企业行为,刑事合规关键在于通过明确企业责任界限,通过制度性的措施指引企业人员行为。在企业经营的法律关系中需要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的行为,准确划定二者的责任范围,在内部管理中对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把控,避免因为制度不规范而导致企业最终承担员工行为的责任。

  由此,律师需要凭借较强的刑事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以刑事法律责任为导向,在准确识别刑事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系统化的设计合规构架,协助企业在内部构建起刑事合规体系,制定并执行好具体可行的合规措施,从事前体制构建、事中风险防范、事后应诉整改三个方面整体实现刑事合规的作用。

  刑事合规作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形态,刑事律师的专业服务有助于企业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助推企业更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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