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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2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简易程序,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 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在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中落实公平正义的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依法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始终把依法做好刑事抗诉工作作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工作中紧紧围绕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格局,严格遵循;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诉讼监督原则,进一步加大抗诉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抗诉工作水平,推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05年1月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提出刑事抗诉3526件,抗诉质量明显提高。一是抗诉后人民法院采纳意见数和采纳意见率增加,在法院已审结的1764件抗诉案件中,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1105件,采纳意见率为63%;二是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下降,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三是部分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和水平整体提高,呈现;两升一降;态势,即抗诉数上升、法院采纳意见率上升、撤回抗诉率下降,对促进刑事审判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刑事抗诉工作在注重实体监督的同时,对程序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五是将刑事抗诉与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有机结合,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明显增强。

但应当看到,当前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就总体而言,由于对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抗诉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起诉轻抗诉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刑事抗诉数量偏低,由此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力度和效果。二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掌握抗诉标准不严格,存在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一些地区存在加大抗诉力度与提高抗诉质量顾此失彼的问题。有的地区抗诉数量明显增加,但抗诉质量下降,有的地区抗诉质量有所提高,但抗诉数量明显减少。四是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有的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开展较好,在抗诉案件数上升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较高的采纳意见率;而有的地方抗诉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抗诉效果较差;另有一些地区刑事抗诉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抗诉数和采纳意见率升降幅度较大。五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抗诉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几年提出抗诉的数量呈下降趋势,去年以来抗诉质量虽有所提高,但与同期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案件抗诉的质量相比仍有较大距离。这说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抗诉工作仍有较大的空间,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践中,还存在着因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难度大而不敢抗和因为是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只满足于作有罪判决或只对重要事实未认定、判无罪的情况才抗诉的不正确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抗诉工作的有效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在下一步刑事抗诉工作中,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依法办事,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

目前全国刑事抗诉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一高一低;,即抗诉案件质量有所提高,但抗诉案件数量却一直在低位徘徊。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审查把关越来越严,公诉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无力办理更多的抗诉案件等,都是影响抗诉案件数量的因素。但从实践情况看,对抗诉工作不重视、认识存在偏差、措施不力,仍是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低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把审查起诉当做硬任务而把审判监督当做软任务,没有把审判监督工作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二是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担心抗诉多会影响检法两家的工作关系;三是怕提出抗诉后上级检察院不支持、法院不改判,影响自己的工作成绩,工作中畏首畏尾,自我束缚手脚。这些对抗诉工作的严重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加以澄清和解决,势必会导致刑事抗诉数量继续下滑,扭转刑事抗诉工作不力局面的目标就无以实现。

应当明确,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基本条件就是认为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如果抗诉不力,或者说如果认为或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没有提出抗诉,对检察机关来讲,就是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是严重失职。面对当前刑事司法的现状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抗诉有力的重要表现就是要有一定的抗诉案件数量。同时也要明确,抗诉数量和抗诉质量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统一于抗诉工作力度,只有抗诉数量和抗诉质量同步提高,抗诉工作力度才能够得到有效体现。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应确立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继续提高或稳中有升的同时,力促抗诉案件数量的提升,实现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和水平的整体提高,以有效发挥刑事抗诉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围绕这个目标,当前应着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导致刑事抗诉工作不力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公诉工作中必须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的原则。强调坚持这一原则对解决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当前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维护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要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依法加大指控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二者的综合作用,努力实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强化审判监督,既是确保依法指控犯罪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中,切不可顾此失彼,一定要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的原则,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尤其是要充分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努力改变刑事抗诉弱化无力的局面,实现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使审判监督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要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加强配合是必要的,但是一味强调协调配合、忽视监督制约则是错误的,这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也不符合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更有悖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所在,目的是为了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与审判机关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也是配合。对检察机关而言,要使抗诉取得好的效果,关键是要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依法抗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高检院有关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定等,对抗诉的原则和抗诉的条件等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切实纠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善于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在配合中履行监督,通过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通过监督确保公正司法。

第三,要科学评价抗诉案件的质量。对抗诉案件质量的评价应符合抗诉的法律特征和抗诉工作的客观规律。检察机关对认为和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实质上是依法对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结果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通过对案件再次审理作出正确判决。由于不同的办案主体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可能存在认识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所提出的抗诉意见不一定都被审判机关采纳。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辩证唯物主义。因此,对抗诉案件是否改判可以作为衡量抗诉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但不能作为唯一标准。对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抗诉意见而未改判的案件,要具体分析原因,结合抗诉理由是否充分,上级检察院是否支持,对认为抗诉正确而未被采纳的是否进一步表明了态度等因素,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这就要求我们对刑事抗诉工作质量的考评要科学、客观,要防止在抗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自我束缚,上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大对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支持抗诉。


二、正确处理;敢抗;与;抗准;的关系

从统计分析看,全国有不少省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数量与质量;顾此失彼;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就是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两点论;即敢抗与抗准的工作要求。因此,在强调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即不讲究质量,不讲究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点论;是刑事抗诉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敢抗;,指的是对抗诉对审判监督的态度;;抗准;是对抗诉的法律要求。;两点论;正确揭示了抗诉数量与抗诉质量的关系——抗诉力度是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没有数量,力度就无从谈起;质量不高,力度就会大打折扣。;两点论;的要求符合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也符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将;两点论;作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牢固树立抗诉案件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

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两点论;,一方面,要求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凡是认为或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都要依法提出抗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其他不正确执法思想的影响以及外界因素的干扰,对应当抗诉的而不依法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抗诉案件的审查力度,依法支持下级检察院正确的抗诉意见,同时要加强与下级检察院就抗诉案件的沟通与协调,对不支持抗诉的,撤抗前要认真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下级检察院对疑难复杂的抗诉案件必要时可以事先听取上级检察院的意见,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前介入下级检察院拟提出抗诉的案件,及时研究解决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排除阻力,以形成抗诉工作合力。对已抗诉的案件,要加强跟踪监督,通过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出庭等,进一步阐述抗诉主张和理由。另一方面,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讲求质量和效果,力求抗准,不能不顾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抗诉条件和标准,而一味追求抗诉数量,确保刑事抗诉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尤其是目前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地区,更应充分注意这个问题,务必采取措施使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同步提高。从公诉实践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地方往往是撤诉率高、撤抗率高、无罪率高和改判率低的情况同时存在。这说明要加强抗诉工作,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把好案件起诉关,切实提高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质量,这是确保抗诉质量的治本之策。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要严格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认真执行;专人审查、检察官会议或者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检察长审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避免因审查程序不严而使存在的问题被遗漏。要采取措施加强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刑事抗诉案件、出庭支持抗诉等业务能力和审判监督的理论素养,为保证;两点论;在刑事抗诉工作中产生实效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三、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力促刑事抗诉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刑事抗诉工作地区间差异大,导致在全国和一省内审判监督工作失衡,是近年刑事抗诉工作的又一个突出特点。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原因,仅从检察机关自身看,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基础、人员素质、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上级检察院对刑事抗诉工作宏观指导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对本地区一个时期出现的抗诉案件数量下降或质量下滑的情况,不善于分析研究,找准原因,总结教训,更不善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和刑事政策层面进行研究,制定对策,同时对高检院提出的有关刑事抗诉工作的要求执行不严,以致影响和制约了当地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

为此,应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对刑事抗诉工作的指导放在重要位置。今年,随着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工作量将大幅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强调不能因办理具体案件任务加重而忽视对抗诉工作的指导。根据去年的抗诉工作情况,要特别重视加大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加强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工作。要在数据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适时开展案件复查、抽查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抗诉工作的实际情况,正确把握本地区抗诉工作的态势,及时提出加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和措施。二是要根据实际将本地区抗诉工作情况作必要的分类,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以切实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各地要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抗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公诉工作预警机制的要求,对抗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迅速启动有关工作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通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等方式集思广益,研究解决办法,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重点解剖,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提出改进措施。四是根据抗诉工作需要上下联动的特点和要求,上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的优势,发挥公诉一体化机制的积极作用,从宏观上加强对抗诉工作的组织与指挥,强化对办理抗诉案件公诉人员的专项培训,以期通过一个时期的努力,使本地区的刑事抗诉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四、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

从统计分析看,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客观而言,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难度更大。一是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难度大,多为易变性较强的言词类证据;二是案件所涉法律政策界限问题较多,不易把握,检法之间易生意见分歧;三是被告人对抗法律的能力较强,办案受干扰的因素较多。就主观而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够、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也影响了抗诉的工作力度。

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类案之一。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反映强烈,专门机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也与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仅就已立案查处的案件来讲,作撤案和不起诉的比率偏大。另据统计,近年来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适用缓刑的比率逐年上升,轻刑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据有关省所作的典型调查,确有一部分案件的处理突破了刑法关于职务犯罪量刑的规定。对此,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只满足于所起诉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对判处的具体刑罚则不闻不问,基本上放弃了抗诉的职守。因此,确保对职务犯罪案件抗诉的工作力度,是当前从严惩治职务犯罪、提高反腐败斗争效果,增强人民群众反腐败信心的现实需要。

首先,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对职务犯罪案件抗诉不力的问题。一方面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判有罪即满足的思想,充分认识加大对职务犯罪错误判决、裁定抗诉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思想上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抗诉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善于通过对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审查,发现问题,对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抗诉的支持力度,对正确的抗诉意见要克服阻力,依法支持抗诉。针对当前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在继续将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作为抗诉重点的同时,加强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党政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适用缓刑多的问题,对于判处免刑和适用缓刑错误的,应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其次,要严把职务犯罪案件抗诉质量关。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更为重要。从实践情况看,职务犯罪案件抗诉的质量问题仍然集中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因此,公诉部门在办理抗诉案件中,一是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复核和固定工作,尤其是对易变性证据,一定要采取适当手段尽早加以固定,同时要密切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配合,加强补证工作。二是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避免;带病;证据进入二审、再审程序,同时要注意通过办理抗诉案件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是要加强对重要职务犯罪抗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工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以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确保个案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五、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实现抗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抗诉是一项突出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政策水平。当前,一些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囿于其自身能力,一是不能全面领会贯彻高检院有关刑事抗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精神,不能较好地把握提起抗诉案件的条件,如在审查法院裁判时,由于认识模糊,对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偏轻偏重还是畸轻畸重、裁判错误程度是否应通过抗诉予以纠正等不能得出正确结论,致使该抗诉的案件未抗诉,不该抗诉的又盲目提抗。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不了解或不能正确运用有关刑事政策,不考虑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导致应抗未抗或随意滥抗。上述两种表现,都从实质上弱化了抗诉作为审判监督主要手段的职能作用,既不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公平正义,也有损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

鉴于此,应强调,在刑事抗诉工作中,既要重视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也要重视从刑事政策层面体现抗诉的策略性,这是确保抗诉质量,实现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根据抗诉工作实践,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既要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突出各个时期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和抗诉的时效性,对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高检院有关抗诉工作文件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也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轻微犯罪案件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死刑案件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以及被害人表示谅解,人民法院适当从轻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量刑偏轻的,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人民法院适当从轻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对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好的,一般也不宜提出抗诉。总之,要结合办案实际,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自觉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不断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有效性。


来源:检察日报2006年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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