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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的含义是什么?委托辩护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123发布时间:2022年6月17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委托辩护的含义是什么,委托辩护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周化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委托辩护的含义是什么?

一、委托辩护的含义是什么

委托辩护的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辩护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依据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辩护主要有以下三类: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三、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定辩护,二者是有着实质上的区别的。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选择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效果要比自己参与辩护或者是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效果好的多,同时也建议当事人一定要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交代全部的事实经过,才能到到最好的效果。

委托辩护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只有在刑事诉讼当中,才会涉及到委托辩护的问题。此时,多数人会选择专业的律师来提供辩护,但这需要作出委托辩护的法律行为才行。那一般情况下,这个委托辩护的时间从何时开始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委托辩护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1、自行辩护贯穿于的始终,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人都有权进行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的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开庭前10日内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人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二、刑事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说服法官

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教被告人说话

我们首先说明,我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

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东北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最早可以委托辩护的时间是从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开始,此时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就可以为其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而一般情况下,也只有委托的律师才能到看守所进行探望,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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