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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修正剑指经济犯罪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刑罚的高度,打击的强度,涉及的广度,最不可或缺的是执法的力度!

  (吴邦国主持会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至29日在京举行。昨日的会议听取了刑罚修正案(七)草案,对巨额财产不明罪,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以及单位涉嫌洗钱等行为提高了刑罚的最高刑。一系列刑法的修改都聚焦于打击经济犯罪,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聚焦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关键词:金钱

  惩罚火力:刑期加倍,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解读:

  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确立于1988年出台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到目前已经运用了整整20年了。尽管我国一直在开展反腐败斗争,各种惩治贪污腐败的罪名与刑事责任也已确立。但是,腐败官员总有办法钻法律的空子,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深究其中的原因,法律的结构需要完善,刑罚的量刑需要调整,更重要的是执法的力度一定要强硬。

  2006年3月,安徽巢湖和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陈继江受贿61万余元、72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说不出道不明的巨额财产,少有几十万,多至几千万,不少贪污官员严把“口关”,拒绝透露财产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样就可以绕过“贪污罪”的重罚,避重就轻,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挡箭牌”。

  刑罚修正案的决定,刑罚的双倍加重,表现出国家法律机关要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决心。但是,立法只是一个行政工作的表现形式,真正能够震慑贪官污吏的不是唬人的罪名与严厉的罪责,而是严惩不贷的执法手段。

  聚焦二: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 瞄准官员亲戚

  关键词:人情

  惩罚火力:适用贪污贿赂犯罪的判刑规定

  解读:

  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两类人。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期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这类人多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类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在职时的权势与影响力,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来谋取自己的非法得益。

  2007年1月29日,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伙同其妻子陈立华、儿子李宏瑞等人收受他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1281万元;除去正常收入和违法所得,李大伦尚有共计1765.295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最后李大伦被判死缓。

  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前都是通过严格的选拔与考核晋级国家单位工作的,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道德水平。无论是亲戚朋友,还是已经离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不合法行为,都要通过在职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够实现自身得利。旁人的唆使怂恿固然可恨,然而在职人员自身的意志不坚定,职业道德经受不住考验更是令人痛心疾首!因此,在官员亲戚和离职官员获刑的同时,更少不了对在职官员的严惩。他们已经从间接的“帮凶”,沦为罪恶的刽子手!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人员,自己也同属国家工作人员。大家都须时刻铭记,今天制定的严厉刑罚是为了警示和惩治阴暗处的投机取巧者。切不能在明天的执法行动中,也受到人情或权势的影响,放松了那双警恶惩奸的正义之手!

  聚焦三:单位犯洗钱罪获刑罚

  关键词:权钱勾结

  惩罚火力: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解读:

  在刑法的表述中,洗钱罪的主体一般为金融机构或个人,但有些犯罪也是单位参与实施的,故新增了单位反洗钱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现行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若涉嫌洗钱罪,就是将赃款“黑钱变白”,这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尽管这一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司法机关的追捕面临着重重困难。因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也有利益相关者从旁协助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故妨碍了司法机关的缉捕。

  2008年5月24日,四川省华蓥市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在街头向市民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的新增款项,不仅惩罚了参与负责的人员,也要对整个单位判处罚金。警恶惩奸,使每个市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单凭司法机关的正面行动,难以剿清阴暗角落的黑势力。这就需要每位市民,每一个工作者,都心怀正义,揭露罪恶势力。这不仅关乎到个人的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工作单位的生存前景,还会波及整个社会的安危。同时,每一位工作者都需要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不仅是观察单位内部的工作运行情况,也要监督调查、执法人员的工作。

  刑法的新增项,其法律效力无异于刑法总则和分则的任何一条规定。法律的神圣与正义,则体现在最终对罪行判处的执行上。严厉执法,才是法律存在的最有力保障!

  法律名词解释:

  洗钱罪——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聚焦四:铲平金融领域的“老鼠仓”

  关键词:私利

  惩罚火力: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解读:

  提到“老鼠仓”,应该是金融界投资者最咬牙切齿的烦心事!金融市场中牛市的“千里之堤”,都正遭受着“老鼠仓”的钻毁。千疮百孔的投资市场,充斥的是投资者的血泪!“老鼠仓”行为,使公家资金落入关系户的私人“钱庄”,这种非法而隐蔽的财富转移方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

  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老鼠仓”行为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使暗中操盘手坐享其成,就是因为《刑法》在这方面有所空白,没有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8年4月,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针对这一金融犯罪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法律关注到金融界这一影响极坏的犯罪现象,并予以定罪,这显示了立法机构对国家金融经济的重视程度。但值得审视的是,为什么金融犯罪行为总是层出不穷?花样各异?为什么刑罚的严厉程度不能威慑这些市场投机者呢?

  法律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通过现实操作的检验来不断完善。然而,我们可以设想,在法律实施、摸索前行的过程中,它仍然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太多的漏洞,已经被“有心人”钉上了!

  金融界内幕消息的交易难以被认定和取证,这是由于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客观环境造成的。其中,上市公司内部的股权利益分配问题,公司之间因利合作的问题,信息管理人员为个人私利而敞开内幕交易大门的问题,市场上的“散户”潜在而严重的投机心理等众多因素,也会包庇和助长内幕交易风的嚣张气焰。

  怎么办才能够净化金融市场的氛围,营造健康投资的环境?打击“老鼠仓”行为的法律已经制定了,但是法律的真正效用不在于制定,而在于实际的执行。法律的草拟、通过以及颁布,只是国家政府要安抚民心的形式工作,真正惠泽于民的是监管者的严厉把关,调查者的层层深入,执法者的强硬执行。只有这样,严厉的刑罚才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被犯罪者无视!

  金融术语解释:

  老鼠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最后亏损的是公家资金。老鼠仓其实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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