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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致病人死亡被判医疗事故罪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太原新闻网讯 病人暴某在中铁十二局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发生晕厥,心率异常加快,被告人陈静却认为是外科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未及时采取其他诊疗措施,致使病人“心源性猝死”。鉴于陈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万柏林区法院近日以医疗事故罪判决陈静免于刑事处罚。
  陈静为中铁十二局中心医院外科副主任。2004年2月23日,暴某患胆结石、胆囊炎住中铁十二局中心医院治疗,25日由主管大夫周静国实施胆囊炎切除手术,术后恢复良好,无异常。2月29日早晨6时40分许,暴某小便后晕倒,后来自己苏醒,经值班护士检查,心率达每分钟100次以上。陈静8时值班查房时,暴某家属向其介绍早晨暴某小便时发生晕倒的情况,陈静认为病人可能是血糖低所致,并交代护士付惠芳先输葡萄糖,注意观察。经护士多次检查,暴某心率仍然达到每分钟100次以上,陈静却始终认为是外科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未及时采取其他诊疗措施。当日下午6时45分,暴某小便时再次晕倒,虽经医院组织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晚9时30分死亡。经太原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暴某为“心源性猝死”。案发后,陈静所在单位积极赔偿暴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7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静身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盲目自信,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被害人暴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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