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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友不慎摔死同行者不担责 死者家属索赔被驳回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骑友不慎摔死同行者不担责

53岁的王某某是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去年9月,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张先生提出倡议,包括王某某等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

当日中午,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下午1点半左右,活动基本结束,各路骑友随即散去,只剩下尚在睡觉的王某某和张先生等7人。下午4时,王某某睡醒,8人遂组成一路车队,沿109国道复线返回。

骑行途中,王某某因接打电话落在了队尾。不久,在王某某前面的数名骑友先后收到路过机动车司机的提醒:后方有骑车的人摔倒受伤。

众人掉头返回,发现事故位于落坡岭铁道口下坡处,事故现场车胎全爆,车架摔断,王某某昏迷不醒。大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拦截过路救护车。王某某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当日王某某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原因不明。

一年后,今年9月8日,王某某的父母和妻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张先生等7人以及某自行车协会诉至门头沟法院,索赔147万多元。

骑行者和谢晖对意外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无隶属关系,共同出资烧烤餐饮,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应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定的合理限度。关于组织者张先生,法院认为没有权力和义务制止参与者自愿的饮酒行为,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每名成员地位平等,虽有伙伴救助义务,但证据已经显示其履行了互相救助的义务。

法院认为,此次骑行活动是骑行爱好者以微信作为联系工具自发组织的活动,某自行车协会既非此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也非组织者,故依法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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