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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诱拐3岁男童 为与男友再续情缘而触犯刑律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女子诱拐3岁男童

1月26日22时许,深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通报称:该区一宗涉嫌拐卖儿童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韦某可能乘坐列车出逃,请求协查。接报后,深圳铁路公安处立即组织刑警支队民警火速调查。

经过与深圳龙岗警方互通信息,深圳铁路警方通过视频监控追踪锁定了女性嫌疑人韦某。韦某于当日带着一名男童上了Z24次深圳至武昌列车,男童的衣着体态极像小轩轩。该车已于18时4分在深圳火车站开出,列车离开深圳长达4个多小时,嫌疑人韦某已远在千里之外。

情况紧急,深圳铁路公安处立即与武汉铁路公安处取得联系,迅速通报警情,并将截取的涉嫌拐卖儿童的嫌疑人韦某监控照片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武铁警方。武汉铁路公安处组织Z24次列车乘警展开地毯式搜索,最终在列车3号车厢16号铺位发现目标,伺机将嫌疑人韦某抓捕归案,成功解救出小轩轩。

经查,韦某对拐骗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其三年前打工时认识了一个男朋友,并于2015年在深圳产下一名男婴,出生不久便夭折。韦某产后即与男友分手,所以男友一直不知道男婴夭折一事。但男友回武汉后,两人仍然保持微信联系。直至今年,韦某准备去湖北找男友过年,怕因此事失去男友,便萌生拐个孩子的歪念。韦某在深圳坂田街道东河西路附近发现一名3岁左右男童在独自玩耍,周围也没大人陪同,便以带其去买糖果等理由,将其拐走。

目前,嫌疑人韦某已被深圳龙岗警方押解回深圳,并依法给予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审理当中。(来源:舜网)

为与男友再续情缘而触犯刑律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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