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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须体现罪刑法定精神实质

12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4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于罪刑擅断主义而言的,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所提出的重要法治主张。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质精神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由贝卡利亚首倡并经费尔巴哈系统化后,罪行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衍生为四项具体要求:第一,禁止类推;第二,不得溯及既往;第三,排斥习惯法;第四,反对不确定刑。
  随着新派刑法学在西方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也从绝对走到相对,内在含义发生了许多变化,如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允许类推解释和有条件溯及既往(即从旧兼从轻)、相对确定法定刑等。但是,其限制国家刑罚权任意发动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本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所体现出的国家必须有言在先的宗旨没有改变,因而还是具有内在生命力的。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早在1908年颁布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十条曾经得以确立,同时废除了沿用上千年的比附援引(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第三条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再次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个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努力花费了几近百年的时间,却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刑事立法上的天然欠缺以及对立法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刑事司法部门不断面临难题。实际上,在刑法没有完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司法机关针对实际发生的各种案件仍然依法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绝大多数个案问题都是对于刑法条文理解不同造成的,所以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内部讨论和认真分析研究等方法解决;对于确实属于刑事立法疏漏的问题,应当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以便及早完善立法。
  总之,司法机关应当明确树立警醒的法律意识:立法问题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精神-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也就是必须坚守保障公民人权的最后底线。
  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于罪刑擅断主义而言的,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所提出的重要法治主张。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质精神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由贝卡利亚首倡并经费尔巴哈系统化后,罪行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衍生为四项具体要求:第一,禁止类推;第二,不得溯及既往;第三,排斥习惯法;第四,反对不确定刑。
  随着新派刑法学在西方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也从绝对走到相对,内在含义发生了许多变化,如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允许类推解释和有条件溯及既往(即从旧兼从轻)、相对确定法定刑等。但是,其限制国家刑罚权任意发动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本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所体现出的国家必须有言在先的宗旨没有改变,因而还是具有内在生命力的。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早在1908年颁布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十条曾经得以确立,同时废除了沿用上千年的比附援引(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第三条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再次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个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努力花费了几近百年的时间,却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刑事立法上的天然欠缺以及对立法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刑事司法部门不断面临难题。实际上,在刑法没有完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司法机关针对实际发生的各种案件仍然依法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绝大多数个案问题都是对于刑法条文理解不同造成的,所以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内部讨论和认真分析研究等方法解决;对于确实属于刑事立法疏漏的问题,应当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以便及早完善立法。
  总之,司法机关应当明确树立警醒的法律意识:立法问题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精神-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也就是必须坚守保障公民人权的最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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