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浅析经济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30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名个层面,因此,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

  由于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一些预防经济犯罪的机制没有及时跟上,近几年来的刑事审判统计结果显示,经济犯罪正有越来越猖獗之势,波及社会各个领域。一批震动全国的大要案,如慕马案、陈希同案、胡长清案、成克杰案等都与经济犯罪密切相关。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引发的楼塌、桥垮以及特大火灾、爆炸等惨祸也时有发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由于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在经济领域内,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据统计,每年我国因不诚信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000亿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带来的。

  经济犯罪,一般人认为是个轻罪,事实上是国家对经济犯罪非常重视,刑法分则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用8 个条文设置了15种死罪。可以大胆地预测,经济犯罪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会呈现上升态势。因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外向性将大为增强,经济和社会格局将受到显著的影响,经济发展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脱节和失衡将不可避免。在上述各种经济犯罪诱因的影响下,我们认为经济犯罪较之过去可能出现一些新趋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单位犯罪的现象将进一步增加。入世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所有制结构将进一步由单一向复杂转化,从而使经济犯罪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变化。除了传统的自然人犯罪外,单位犯罪将会越来越多,诸如走私,生产伪劣产品;偷税等单位犯罪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其次,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拓展。这一拓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向新兴的经济犯罪领域发展。入世后,各种专业市场不断得到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将不断出现,而其规范机制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建立或健全起来。在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高科技市场等不断兴起的新兴市场中,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极易成为各种犯罪分子投机的场所。二是向执法部门渗透。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大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与利益的结合点。入世后,随着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执法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一些法制观念淡薄、金钱欲望膨胀的执法人员,很容易被经济犯罪分子拉入贪污受贿罪的深渊。

  第三,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现代化。各类经济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更加狡猾,并向智能型、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被引入经济犯罪领域在国际上已经并不鲜见,如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贪污犯罪,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货币等。至于设立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入世后相对日趋自由的贸易环境中,很有可能大量出现。

  第四,经济犯罪种类将不断增加。除走私、贪污、贿赂等原有的经济犯罪案件继续增加外,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业务秘密;窃取、出卖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封锁市场,垄断价格;制作虚假广告,操纵股市行情从中牟取暴利等“新兴”经济犯罪类型,也会不断出现。

  第五,经济犯罪的跨国化和集团化的趋势将大为增强。跨国性经济犯罪实质上是经济犯罪活动在地域上的扩展和延伸。犯罪要素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是国际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入世后,随着人员跨境流动的进一步方便,境外人员入境犯罪将逐步增多。同时,境内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盗运珍贵文物、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为主的经济犯罪分子,作案后携带赃款赃物潜逃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也会不断增多。

  第六,经济犯罪危害性将日趋严重化。集团化和跨国化的经济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将愈来愈严重。在金融和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往往会导致银行破产,成千上万股民的损失,不仅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还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

  一、当前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青州法院审结的经济案件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分子往往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犯罪分子自恃聪明,利用经济领域里我国法制及法规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有的是单位的个别领导与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有的是单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如有的犯罪分子拉拢腐蚀银行职员为内应盗取存款单位开户印鉴卡,然后私刻印鉴,伪造信汇凭证进行贷款诈骗;有的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编造交通事故,扩大事故险情等进行保险诈骗。

  2、结伙诈骗案,呈现集团化趋势

  犯罪分子为追求共同的犯罪目的,结成犯罪团伙,有组织有分工,手段专业,往往是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犯罪成功率高,危害极大。如我院审结的信保红借用抽纱厂名义,多人合伙分工像演戏一样从潍坊一个体门头骗取年货10000余元,至今主犯仍在逃。

  3、手段多样化、装备现代化,有些经济领域的犯罪中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很多表现为智能化犯罪。如有的犯罪分子模仿领导签字、私刻印章、变造防伪标志,伪造产品提货单,如有一犯罪分子就采用这种方式从我市某酒厂提走价值十余万元的酒水,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4、受害人多,涉案金额大

  一些犯罪分子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社会公众巨额资金,或结伙诈骗金融机构或生产企业,得手后大肆挥霍并携款潜逃,造成极大损失。这些集资款除少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外,绝大部分被行骗人挥霍或据为己有。

  5、大要案持续增长

  我国司法机关一贯坚持对经济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一些大、要案不断出现,涉案金额越来越高,并且呈现多发的趋势,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涉案金额已高达几百亿,令人触目惊心。

  中国社会还存在着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因此惩治腐败和健全经济犯罪预防机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堵塞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的“黑洞”,遏制腐败。

  二、经济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经济犯罪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综观当今我国经济犯罪预防的现状,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类犯罪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层次和浅层次问题。深层次是指我国政治体制问题,浅层次是指具体制度问题。经济犯罪产生的关键原因还在于体制。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有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尚未及时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很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滋生经济犯罪。企业中,仍存在以人管人的传统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以制度管人、以法律约束人的现代化管理机制。

  第二,道德和法律问题。在这方面,道德问题十分严重,道德沦丧,不顾廉耻,无人格的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有人在。道德问题如此严重,仅提出一个方略解决不了问题,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各行各业中,在现有的人员队伍中强化道德约束。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在当前情况下,法律的特性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承,均不可偏废,不能因提依法治国,忘了道德建设,也不能因为提依德治国,忘记了依法行事,两者均不可缺。

  第三,严重官僚主义。这主要是渎职犯罪。官僚主义行为和作风,亦是党政机关工作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观原因,又是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的集中表现。职务犯罪与官僚作风紧密联系,比如由于某些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违反科学,违章蛮干,冒险施工而造成矿企业重大责任事故;有些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查明签约对方资金情况和履行能力,就轻信对方,支付款项或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巨额资金被骗或难以收回的现象;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不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草率决策和盲目投资,展开大规模的基建工程而导致国家巨款资金、资源的惊人浪费,等等。严重的官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的现象,必然会导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

  第四,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与渎职犯罪本无共同的内涵,权力腐败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实现。因而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了可以转化为商品的内在动因,一旦时机成熟,它们都有可能现实地转化为商品,其标志即是权利交易或以权谋私。目前,我国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正常的市场行为往往受制于非正常的行政干涉,也为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司法实践中查处的大量的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大多出于此种原因。

  第五,法制观念淡薄,对经济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是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渎职犯罪的产生既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近几年来,虽然普法工作日益加强,但仍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一些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工作较忙、应酬较多、加上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只要企业效益好,一俊遮百丑,忽视了经常性的普法学习和教育,甚至有些领导干部受“工作失误,没有中饱私囊”等错误观点的影响,瞒案不报或出面活动,要求减轻或免除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以致在打击和处理力度上不够,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第六,打击和预防的力度不够是渎职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尽管经济犯罪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但由于相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案件查处难度大。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或多或少存有畏难情绪,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秉着教育挽救的目的,量刑也较轻,因而达不到警戒的目的,反而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处罚偏轻,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 关于预防经济犯罪的几点设想

  一是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超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针对发案而言的,超前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前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的预防,针对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超前预防可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挽救一大批可能走向犯罪的人。事后预防能产生“亡羊补牢”之效。

  二是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相结合。重点预防于普遍预防相结合可分为三种:一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将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及税务、工商、海关、商检、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而将其他系统和部门作为普遍预防的对象;二是在某一系统或单位将重点放在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而将其他部位和一般人员作为普遍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改革建制方面。

  三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补充。一般预防措施是通过打击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再次犯罪。

  四是社会舆论导向预防与法律预防相协调。法律预防在遏制各类犯罪中,较之社会预防更具直接性,它包括立法预防和司法预防两个方面,一要加强行政立法,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从而防范国家行政人员的犯罪;二要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和完善经济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此外,要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系统;三要加强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执法的严肃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和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典型案例,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深入到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做到警钟长鸣。




All Right Reserved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8640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