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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标准

123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核心内容:依法惩处侵犯财产犯罪,规范全省刑事司法工作,根据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数额和江西省已确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结合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确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

  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一)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20元为起点。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二)抢夺罪

  (注明:2002年已改,2002年8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2]100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千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注2002年已改为3万元

  (三)聚众哄抢罪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四)侵占罪

  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5千元为起点。

  2、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五)职务侵占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

  (六)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以2万5千元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

  (七)敲诈勒索罪

  (注明:2000年已改,2000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0]16号。)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万元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注:已被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更改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

  (九)抢劫罪

  1、抢劫罪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多次抢劫确定为抢劫三次以上。

  关于适用问题,小编告诉你,江西省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与上列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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