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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区际冲突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31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将存在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即是指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地区的英美法系和台湾、澳门地区的大陆法系,四个法域对累犯的要求都是有所不同的。
  在香港、澳门因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被判刑并被实际执行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在大陆地区又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该如何处理,是否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累犯呢?97年《刑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那么这种区际冲突是否和上面所提到的用我国和外国之间的累犯法域冲突一样适用折衷说来加以解决呢?笔者认为,香港、澳门和台湾都属于中国的一部分,所以也不应该用解决国际间冲突的方法来解决区际冲突问题,而应该使用另一种原则和方法。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讨论尚少,国外也没有相关的立法例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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