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协议怎么写?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5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男子刘某靠一支仿真手枪,抢劫农村小卖部,尽管涉案金额3000多元,但因性质恶劣,日前,正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0多岁的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刘某家境贫穷,平日里游手好闲。2003年10月3日22时许,刘某伙同王某、马某(二人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分工后,窜至正阳县吕河乡张某的小卖部前,由王某放风,刘某以买烟为名叫开张某的房门。然后,刘某持仿真手枪蒙面进入小卖部内,刘某、马某、王某对小卖部主人张某进行捆绑、殴打,并抢走张某现金1200余元,烟、火腿肠等物品,经鉴定价值1331.85元。同年11月15日,刘某被抓获。

  2003年11月17日,刘某被带进刑警队讯问,讯问后由郭某看守。在看管过程中,郭某(已判刑)睡着,刘某趁机脱逃。潜逃8年后,2011年8月22日,刘某才到正阳县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刘某将部分物品已退还被害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被关押后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但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All Right Reserved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8640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