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重庆垫江法院一审宣判徐家龙运输毒品案

123发布时间:2015年2月24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记者徐伟垫江法院近日对徐家龙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家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家龙在梁平县城以人民币29000元从一个叫“老二”(此人身份不详)处购买了110.2克的冰毒。随后被告人徐家龙带着毒品乘坐出租车从梁平县城来到沪渝高速公路垫江县太平服务区,并电话联系了当日从重庆发往山东济南的长途客车,欲乘坐该长途客车将毒品运回山东省济南进行贩卖。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家龙在垫江县太平服务区搭乘从重庆开往山东济南的鲁ad1106客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徐家龙身上搜查出一包黄色颗粒晶体。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查获的黄色颗粒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家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规,购买毒品后以随身携带的方法, 乘坐出租车从梁平县城来到沪渝高速公路垫江县太平服务区,并电话联系了当日从重庆发往山东济南的长途客车,在搭乘从重庆开往山东济南的鲁ad1106客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按照现行刑法,构成该罪并且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家龙当庭表示不上诉。


All Right Reserved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8640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