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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件今日落槌

123发布时间:2015年1月17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贵阳1月10日电 记者阎志江 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件今天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审结。法院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要求,向其公开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

  2011年12月1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受理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申请信息公开案,这是我国第一例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公益诉讼案件。

  环保法庭今天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由于案件需要好一多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原告便向好一多公司所在地的被告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好一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经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费标准、经环保部门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等有关环境信息,并于2011年10月28日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公证邮寄的方式提交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认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信息形式要求不具体、不清楚、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一直未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信息。原告遂向环保法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修文县环保局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用司法力量敲开政府信息公开大门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要,日益成为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大事。加强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仅仅通过政府和环保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一种大规模的、可持续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力量。

  公众参与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众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的实施,就要了解相关环境信息。获取环境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即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或公众依法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公开环境信息。

  目前,环境信息公开虽有法律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导致信息公开不能很好地落实,公众很难在实际中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并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清镇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中,注意运用审判职能,推进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本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环境保护、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的有益尝试;本案的判决,是以司法的力量去敲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大门,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经济建设中大有可为的作用;本案的判决,开创了公众拿起法律武器获取环境信息的先河,对我国环境司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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