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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8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有哪些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

人民法院判案是讲证据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要证明确凿才能给予定罪。我国律法将证据分成人证和物证二个种类,人证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言词证据。那么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为大家分析一下。

一、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供。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

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看了上述的分析,具体能不能定罪要看案情具体的实际情况,虽然说只有单独一个的人的证言是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但是如果大家的证言等能够互相得以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法官就会采纳就可以给被告定罪了。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有哪些

任何案件的处理,都是需要讲究证据的,而言词证据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是经常需要使用到的,因此,我们了解一定的相关知识是十分必要的。那么,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呢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言词证据的界定

言词证据的概念

对言词证据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来源说”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来源于人则是言词证据,“形式说”认为证据的表现形式是言词则是言词证据,“内容说”认为证据的内容是言词才是言词证据,也有学者认为每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具有言词的性质才是判定言词证据的关键。界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时,应综合考察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等因素,文章中提到的言词证据即是以此为划分标准。

言词证据的范畴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证据分为八类。在这八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然归属于言词证据。此次修改中,鉴定意见代替了原法条中的鉴定结论被纳入进来,鉴定意见得出的过程包含了鉴定人运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而进行的主观分析、抽象概括,是鉴定人对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尽管它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做出鉴定意见所使用的仪器、材料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但也应归属于言词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则笔录不同,它只是如实地记述了实物状况,虽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但缺少主观的思维活动,因此只能算作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证据的载体,如果他们所承载的内容是语言陈述,则可以算作言词证据。文章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四类严格意义上的言词证据进行讨论。

二、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

是年龄因素。年龄因素对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影响,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儿童及老年人的证言效力上。儿童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等正处于发展阶段,他们具有较少的社会经验,对已发生事情的记忆、关注是较片面的,因此研究者们认为儿童证言的可信性是低于成年人的。由此可见,年龄因素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存在一定影响的。

是性别因素。性别对于证言准确性的影响,总体来看差异并不是很大。有研究者的研究表明,由于辨认方式不同,女性在辨认犯罪分子时,更易于做出明确的指认,相比之下,男性在不太确定时,更易于放弃选择,因而女性的正确辨认和错误辨认要高于男性。尽管男性、女性性别上的差异使得他们的性格上会有较多的不同,但现有的研究结论多支持在考查二者证言准确性时,应尽量忽视性别因素的干扰,避免证言收集方对性别的歧视。

是记忆因素。证人在作证、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记忆的参与,但是在反复被询问、回忆案件情况的过程中,记忆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Deffenbacher等的实验证明,反复多次的给证人呈现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证人指认该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将增大。

综上所述,关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我们要注意,言询证据受到年龄因素、性别因素以及记忆因素等方面的约束和限制,我们在进行判断的时候,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另外,我们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的客观的因素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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