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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式:输入关键词“被告单位”,筛选条件为: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2019年、2020年,根据检索结果,共搜索到相关判决173例,筛除“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关键词后,共有162个单位犯罪刑事判例。
一、2018年至2020年广西单位犯罪判决数量整体情况
根据检索结果,2018至2020年,广西单位犯罪判决数量每年分别为56件、50件、56件,在数量方面整体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但是整体数量变化不大。此外,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显示,2018至2020年广西刑事案件判决书数量分别为30721篇、34291篇、26455 篇,单位犯罪判决所占比例分别为0.182%、0.146%、0.212% ,所占比例较低并且较为稳定,比例也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2020年,新冠疫情在国内和全球范围内发生,尽管社会经济环境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广西区内环境保持平稳,单位犯罪案件整体数量较低,2020年较上年上升了6件,判决数量没有较大的变化,但是在比例方面上升了12%。
二、单位犯罪有关被告单位属性情况
根据检索结果,2018至2020年,广西共有166个单位组织涉及单位犯罪。其中,企业157个、事业单位6个、农业合作社1个、村民自治组织1个。
根据上述数据,企业是单位犯罪的主要主体,由于其生产经营的范围广泛,涉及各个行业与领域,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刑事犯罪种类较多,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围绕公司、企业自身经营的具体业务,从内部管理到对外经营,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事业单位数量相对较小,主要涉案的罪名为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体现出单位内部管理和决策的廉政风险防范不足,民主科学决策有待加强。农业合作社、村民自治组织主要涉及土地资源有关的犯罪,具体为与农业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和土地资源的使用。
根据单位主体分类数据,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属于广西单位犯罪的多发主体,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据较大的比重,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特别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业务数量和质量方面也在不断提升,所引发和需要面对的业务合法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随之增多。民营企业有别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非盈利主体,其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同时与内部管理较为规范的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内部的风险防控管理要求相对较低。
基于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结合广西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发展状况,民营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方面仍需要投入较大的资源,避免产生违法风险甚至犯罪风险。
三、单位犯罪涉案罪名分布情况
根据检索结果,2018至2020年,广西单位犯罪所涉罪名共有26个,其中涉案数量较多的罪名(以判决数量大于等于5件为标准)有7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0件)、单位行贿罪(35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件)、单位受贿罪(8件)、对单位行贿罪(7件)、合同诈骗罪(7件),共占判决总数的79.6%,其他涉案罪名的数量相对较小,均为5件以下,大多数仅为1件。单位犯罪在犯罪类型方面,体现出类型的多样性和特定类型的集中性。
从涉案罪名种类和数量分布可以看出,广西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资源环境犯罪和行贿受贿犯罪,分别占判决总数的34%、30.9%,两类犯罪共占判决总数的64.9%,此外为涉税犯罪,共占判决总数的8.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判决总数的7.4%,其他类型的犯罪比例相对较低。
其中,破坏资源环境类犯罪主要为非法占用农地罪、非法采矿罪,具体行为表现为公司、企业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的范围采矿,反映了公司、企业对土地、矿产资源保护规定认识不足,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行贿受贿犯罪在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单位均有涉及,表明有关主体的廉洁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合法竞争意识,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和权力观念,企图通过权钱交易谋取利益。
涉税案件同时也占据较大的比例,反映了公司、企业在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内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对国家税收制度具体内容和违反税收制度的法律后果了解不足,轻视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危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占据较大的比例,反映了公司、企业对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在融资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也从侧面反映出公司、企业对资金政策引导和保障的需求。
涉案的其他犯罪中,走私类犯罪体现出广西地处边境的地域特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体现出公司、企业在涉及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认知和处理上存在风险;合同诈骗罪体现出公司、企业没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以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体现出公司、企业对行政管理要求和司法程序的认知缺失以及法律责任意识缺失。
四、单位犯罪法院审理级别的情况
根据检索结果,上述判决由广西区内72个法院作出,其中基层法院共65个,中级法院6个,高级法院1个。65个基层法院共作出判决150例,6个中级法院共作出判决10例, 1个高级法院共作出判决2例。在10例中级法院判决中, 6例为二审刑事判决, 4例为一审刑事判决。高级法院作出的2例判决均为二审刑事判决。
上述数据表明,广西单位犯罪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占判决总数的92.6%,少部分由中级法院审理,仅有极少部分经被告人上诉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后做出判决。由此可知,大部分的案件比较简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的争议不多、不大,犯罪的情节多属较轻,刑事处罚相对较轻。案件多发在经营地所在的县区范围内,案件影响的范围相对较小。二审判决数量较少,表明大多数案件在一审阶段能够对有关单位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作出有效的处罚,有利于有关单位特别是公司、企业接受处罚,修复企业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有助于公司、企业正常守法生产经营,减少由涉诉带来的不良影响。
五、单位犯罪有关法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有关法定情节主要包括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检索结果,在156篇有罪判决中,被告单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事由的共143例,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或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的共13例。在从轻、减轻处罚事由中,因自首从轻、减轻处罚的共62件,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共47件。其他从轻、减轻处罚事由90件,包括坦白、悔罪、补缴税款、积极退赔等。在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上,多种情节同时适用的情况较多。
上述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适用表明,基于单位犯罪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双重性,法院在对单位犯罪进行量刑时,会对单位和有责任的个人所具有的有关情节整体考量,综合评估犯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关系的修复。自首作为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单位,特别是涉案的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司法程序的推进和危害后果的弥补。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进一步适用,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评判与涉案单位相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单位的实情、个性情况和社会影响纳入量刑权衡范围。
六、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况
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行为的处罚,既包括对单位的处罚,也包括对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有关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2018至2020年广西单位犯罪判决统计结果,在162例判决中无罪判决共有6例,无罪判决率为3.7%,相比近年来我国公诉案件万分之几的无罪判决率而言,属于较高的无罪判决率,在其余156例有罪判决中,免除刑事处罚的共3例,对单位的罚金处罚数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共42例,约占判决总数的26.9%;罚金数额在10万元(包含)至100万元之间的,共91例,约占判决总数的58.3%;数额100万元(包含)以上的共17例,约占判决总数的10.9%。其中在具体数额方面,最高为850万元,最低为2000元。对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为:在主刑方面,判处有期徒刑3年(包含)及以下的共96例,占比约为61.5%,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共29例,约占总数的18.6%,其中有期徒刑5年(包含)以上的共6例,占比约为3.8%;判处拘役的共12例,占比约7.69%;适用缓刑的共82例,约占判决总数的52.6%;单处罚金的共16例,约占判决总数的10.3%。在附加刑适用方面,并处罚金的共92例,约占判决总数的58.9 %。
根据上述数据,法院对涉案单位的罚金主要集中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范围内,其次是在1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在100万元以上范围内的较少,主要集中在经济案件和走私案件中,如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对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罚主要以有期徒刑为主,集中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数量较少,但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占据接近五分之一的比例。同时,缓刑和并处罚金的适用率较高,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根据上述判决处罚的整体情况,结合涉案罪名的具体案情和特点,可以看出,广西单位犯罪有罪判决的比例较高,对于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特别是对社会经济危害性较大、资源环境破坏性较强、危害边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同时,就犯罪的情节和危害性进行区分,对同一类型的犯罪量刑体现出惩罚性和从宽性。此外,由于单位犯罪往往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对单位和个人适用罚金刑的惩罚导向性较强,对个人判处有期徒刑也会对人身自由以及单位内部管理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由此对单位特别是企业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需要对刑事犯罪风险引起重视并将纳入单位研判和决策范围。
七、单位犯罪刑事判决的参考意义与合规启示
根据上述2018至2020年广西单位犯罪判决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广西单位犯罪的数量尽管整体相对较低,但是涉案的犯罪类型和刑罚内容已经显现出在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在广西特定的区域范围内,部分单位在管理、经营的过程中,在内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已经出现较为典型的单位犯罪行为,带来了较大的刑事风险和法律后果,风险防控具有较大的必要性和空间。
单位犯罪反映出单位对法律风险和责任认识的缺失,特别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守法意识和能力,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内部刑事风险防控,而一旦发生刑事犯罪行为则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社会环境、市场需求、经营环境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企业而言,确保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适应经济环境和提升竞争力,避免因发生刑事犯罪而带来负面影响显得更为紧迫。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竞争更为充分,资源环境的开发进度加快,对外的交流也不断扩大,单位主体通过内部规范管理、对外依法行事,实现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良性互动是必然的要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司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从广西近三年来的单位犯罪案件判决处罚情况可以看出,无罪判决率、缓刑适用率以及单处罚金适用率较高,体现出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司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照刑事法律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为正常经营活动提供司法保护,有效维护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延伸司法职能,积极营造良好宽和的营商法治环境。同时,对涉案单位而言,为减少、消除刑事司法程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困境,能够避免被错误立案,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获得高效侦查诉讼审判、得到免于刑事处罚或非羁押性刑罚等具体司法保障同样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在刑事司法改革中,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正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推进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即将不断扩大试点的范围,在办案过程中评估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将企业合法规范经营的实际情况作为适用不起诉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今后,把企业合规要素纳入有关司法制度,将成为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实现社会效果的重要途径。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面临着刑事合规建设的需求,特别是民营企业,从通过规范制度建设、提高竞争力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而言,更加需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认真研究有关涉及企业的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把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在法治化市场经济中不断发展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