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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犯罪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1日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Tags: 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犯罪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周化冰律师,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对绑架杀人罪名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绑架罪的基本行为不可能包含故意杀人行为,所以绑架行为之外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由于故意杀人并不是绑架行为本身的情节,也不是绑架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所以也不能认为绑架杀人属于情节加重犯,应当将绑架杀人理解为结合犯。如此认定符合结合犯的理论,对在绑架杀人的场合,结合犯的既遂与未遂取决于杀人的既遂与未遂。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其它原因致使行为人犯意内容发生变化,故意伤害、杀死被绑架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实际上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绑架和杀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绑架行为并不包容杀人行为。对绑架杀人如果只定一个绑架罪,有违罪数理论。因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的主张。

  2、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只定绑架罪。也有人认为,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现实中存在的先捆绑抢劫,后继续捆绑勒索的情形,有别于在绑架过程中临时发现被绑架人携带财物而予以取走的情形。前者是在实施完抢劫行为后又产生绑架勒索的故意,属于明显的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阶段,后者劫取财物的行为则是绑架行为之必然。有学者认为前种情形应直接定抢劫罪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应该按照兼容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绑架与抢劫伴随发生的情形,并分别处理,具体包括:⑴行为人事先预谋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控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携带的财物而取走;⑵行为人出于其他原因将被害人控制,临时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又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而取走;⑶行为人事先出于抢劫的目的,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又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同时发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而取走;⑷行为人事先出于不明确的主观目的,控制被害人后既实施了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又发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而取走;⑸行为人实施绑架人质,将人质释放,人质走出被关押地不远发现其携带的财物而强行取走;⑹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又产生以被害人为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其中,除第五种和第六种情形中,绑架行为和抢劫行为的界限比较明显,因而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之外,其他几种情形中都是在控制被害人的基础上同时存在勒索他人财物和取走被害人携带的财物两种行为。此种情形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00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对绑架过程中劫取财物的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在犯罪过程中,劫取财物之行为实属绑架行为之必然。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钱财,其对第三人之勒索与劫取被绑架人之财物只是一个对象的区别问题。

  3、其他有人认为,绑架过程中实施其他含有暴力、胁迫等方法构成要件的犯罪,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均可按照兼容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来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笔者认为,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应以绑架罪和其他罪并罚。行为人于绑架之后故意实施的其他行为并不包含在绑架罪的基本行为之内,行为人一般是基于另起犯意,实施的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不能被绑架行为所包容,也不是所谓的情节或结果加重犯。

  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幼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

  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第240条第项的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根据第262条的规定,则应当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4.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的,之后予以出卖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犯罪罪数的判断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4、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

  5、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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